平凡的邪惡  

 

書名:平凡的邪惡:艾希曼耶路撒冷大審紀實

作者:漢娜‧鄂蘭

Isbn:978-986-294-057-0

出版:玉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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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開始看這本書,看到書中都寫"尤太人"而非用"猶"這個字,感覺頗困惑。不過馬上在導讀的註1得到說明,在此抄錄附上:(算是藉機補充小知識?*笑)

 

  基督新教傳教士瓦特‧麥都思(Walter Henry Medhurst)於1817年來華,1837年曾編篡一本中英辭典,其中採用犬部的「猶」字指稱尤太人,原因是他認為尤太人並非善類,而且中國古代慣以「犬」部的字稱呼週邊的蠻族,如北方的狄族,因此麥都思刻意不使用天主教原有的「如得亞」(Judah/Jew),而選擇犬部的「猶太」,帶有貶低意味。針對麥都思的觀點,本人與許多學者都刻意採用「尤太」一詞以示反對。

 

這本書滿有名的,但因如此,我反而不知道該怎麼介紹它了。就繼續無恥的抄博客來介紹(囧):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十六年後的1961411日,在以色列耶路撒冷法庭中,展開一場令全球矚目的納粹戰犯審判。審判的主角阿道夫.艾希曼(Otto Adolf Eichmann)是納粹德國在東部佔領區內「尤太問題」的執行者之一,雖然並非納粹政權的高層決策者,但在尤太人滅絕上仍扮演重要角色。

 

  國際著名政治學者漢娜.鄂蘭全程參與此次的審判活動,透過現場的實際觀察,以及對歷史的大量分析,提出了「邪惡的平庸性」的概念。邪惡本身並非得如希特勒般狂暴,而是可以平凡無奇地展現在任何人身上,並且其發揮的作用絕對不亞於血腥屠夫。本書在1963年出版後,受到廣大注意,也引起許多反彈。但即使經過數十年後,這本書依然是理解尤太歷史、納粹德國,甚至正義與邪惡問題的經典作品。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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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38-139

 

  如果沒有尤太人協助處理行政工作、沒有尤太警察維持治安──如前所述,最後在柏林圍捕尤太人的就是尤太警察部隊──情況肯定會陷入一片混亂,或是納粹人力可能會出現嚴重短缺(潘道夫在其著作《兇手與謀殺》中提到:「毫無疑問,如果沒有受害者的合作,單憑納粹幾千個人力,是很難完成數十萬、數百萬尤太人的清算工作,而且其中多數人都是負責辦公室事務……波蘭尤太人在走向死亡的路途中,應該看不到幾個德國人。」這些話對於那些被送到波蘭受死的尤太人而言,更是貼切)。因此,德國在戰領地上建立的傀儡政府,必定會設立尤太人的中央委員會,從後文可發現,在納粹無法建立傀儡政府的地方,通常也無法獲得尤太人的合作。此外,如同傀儡政府成員通常來自反對黨一般,各地尤太委員會成員也幾乎清一色都是當地公認的尤太領袖人物,而納粹當局賦予他們極大權力──直到這些人自己也遭到驅逐為止,若來自中歐或西歐,便會被送到特瑞辛尤太區或貝爾根-貝爾森集中營,若是東歐人,則會被送到奧茲維辛集中營。

  身為尤太人,這些尤太領袖在自身民族大滅絕中所扮演的角色,顯然是猶太人黑暗史中最黑暗的一章,這雖早已為人所知,然而史學家希爾伯格在其巨著《歐洲尤太人的毀滅》中首度揭露所有相關細節,鉅細靡遺道出其中既可悲又卑劣的事跡,不管是來自中歐和西歐高度同化的尤太社區,或是東歐以意第緒語為母語的尤太族群,這些領袖都齊心全力與納粹合作,無論在阿姆斯特丹或華沙、柏林或布達佩斯,尤太領袖負責提供社區內尤太人的名單與財產清單,並確保受害尤太人都留下足夠款項,以支付驅逐和滅絕的費用,此外,也負責追蹤空置公寓,提供警力協助圍捕尤太人,並把被逮捕的同胞送上火車,這些尤太警察會分發黃色六芒星臂章,華沙等地甚至「有人做起出售臂章的生意」,不但有普通的布製臂章,還有亮眼、防水的塑膠臂章。」尤太領袖也負責發布聲明,並非奉納粹之命,但卻是受到納粹啟發而撰寫,從聲明中我們仍然可以感受到這些人多麼享受甫獲得的權力──布達佩斯尤太委員會首度發出的公告中寫著:「中央尤太委員會已獲得授命,對於所有尤太人的精神與物質財產以及人力具有絕對處置權。」我們還知道,這些尤太領袖面對自己成為殺人工具的感受──他們覺得自己像船長,「眼見船就要下沉,及時拋棄船上絕大多數的值錢貨物後,成功讓船靠岸」;像救星,「犧牲一百個受害者,以挽救一千條性命,犧牲一千個受害者,挽救一萬條性命」,實際情況更可怕,例如匈牙利的卡斯特納,為了挽救一千六百八十四人,而犧牲四十七萬六千名受害者。為了不讓生存人選落入「盲目命運」手中,需要「真正的神聖原則」,以「引導負責擬定名單的那雙顫巍巍的手,寫下陌生的姓名,決定這些人的生死」。依此「神聖原則」誰才能雀屏中選?卡斯特納在報告中說:「畢生為尤太社區奉獻的人」──也就是尤太代表──「還有最位高權重的人物」。

 

 

P.127

 

  因為這些兇手都不是天生的虐待狂或殺手。特別行動隊成員是從武裝親衛隊中遴選,這個部隊的犯罪紀錄跟德國陸軍下的其他一般單位差別不大,而指揮官是由海德里希親自從親衛隊高學歷精英中挑選,因此,最大的問題是要如何克服這些人的良心,或者更精確地說,對動物的憐憫心,也就是一般人看到體受折磨會出現的正常反應,希姆萊自己顯然也頗受這些本能反應困擾,他的解決辦法很簡單,而且可能也極為有效,就是將這些本能的憐憫心轉向自我,以這些殺人兇手不會說:「看看我對這些人做了甚麼可怕的事!』而是說:「為了完成使命而必須忍受的景象有多麼可怕!壓在我肩膀的重擔有多麼沉重!」

 

P.279

 

  艾希曼在臨終一刻,似乎總結出我們在人類漫長罪惡史中所學到的教訓--邪惡的平庸性(Banality of evil)才是最可怕、最無法言喻、又難以理解的惡。

 

p.289

 

  本案屬強制罪,因此無論被害人是否有意願寬恕或遺忘,都必須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因為其依據法律的「本質」,正如特雷福德‧泰勒(Telford Taylor)在《紐約時代雜誌》上所說,是「所有的犯罪不僅加害於受害者,更危害了一整個群體,因為此群體的法律遭到踐踏。」為惡者之所以接受審判,是因為其行為破壞或嚴重損害一整個群體,而非如民事訴訟中的原則般,是因為其行為損害有權要求賠償的個人。在刑事案件中,賠償具有完全不同的意義;需要「賠償」的是政治體本身,因為普遍公共秩序遭到破壞,因而必須接受補償。換言之,法律必須凌駕於原告之上。

 

 

p.304-305

 

  艾希曼一案的棘手之處正在於,與他相似的人太多了,這些人卻既談不上邪惡,也非虐待狂,無論過去還是現在,他們都極其正常,甚至正常得讓人害怕。從我們的法律制度以及道德評判標準的角度來看,這種正常比所有的屠殺加在一起更讓人恐怖,因為這表示,這類新的罪犯,這些確確實實犯下反人類罪的罪犯,就如同紐倫堡審判中的被告與其律師一再重複的,是在他們幾乎不可能知道或意識到自己正在做惡的情況下犯罪。就這一點來說,艾希曼一案的證據甚至要比主要戰犯審判中提供的證據更具說服力,因為這些主要戰犯在證明自己良心清白時,有時說自己是在服從「最高命令」,有時又吹噓自己時常拒絕服從。然而,雖然這些被告明顯沒說實話,但唯一能夠確實證明其負罪感的證據是,納粹(尤其是艾希曼所隸屬的犯罪組織)在戰爭結束前的數月中,都忙於銷毀他們的犯罪證據。而這個證據也不太可靠,只能證明因為大屠殺的法令才剛頒布,所以尚未被其它國家接受,或者用納粹的話來說,他們為了「解放」人類,使其免受「次等人」、尤其是「尤太長老」統治而戰,只是最後打了敗仗;或者,以一般的話來說,這個證據只能證明納粹承認自己戰敗。如果納粹戰勝,會有任何納粹成員受到罪惡感的折磨嗎?

 

  在艾希曼案件的諸多嚴重問題中,最嚴重的是所有現代法律體系共有的一個假設,即蓄意為惡是構成犯罪的要件。恐怕沒有任何一件事比將主觀因素考慮進去更能讓文明法學感到驕傲了。只要沒有主觀蓄意的成份,不論是出於甚麼原因,哪怕是因為失去道德判斷能力,所以根本就不能分別善惡好壞,我們也會認定這並非犯罪。

 

 

p.316-317

 

  我之所以稱之為邪惡的平庸性,僅僅指涉到事實層面。艾希曼既非《奧賽羅》中的奸惡小人伊阿古(Iago),也不是偏激乖戾的馬克白,在他的內心深處,也從來不曾像殺害先王遺孤的理察三世那樣「一心想作個惡人。」艾希曼格外勤奮努力的原因,是因為他一心一意想升官加爵,除此之外根本毫無任何動機,而我們無法說這種勤奮是犯罪,畢竟他永遠不會殺害上司以篡其職位。說得明白些,他其實完全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正因為缺乏舉一反三的能力,他才會連續幾個月坐在審訊室,對一位負責審訊的德國尤太人掏心掏肺,反覆解釋自己為何還只是個中校,而無法晉級其實錯不在他。大體說來,艾希曼完全暸解所有發生的一切,在對法庭的最後陳述中,他指出「(納粹)政府重新定義固有的價值標準。」他並不愚蠢,只不過是喪失思考能力(但這絕不等於愚蠢),也正是因為如此,他便化身為當時最十惡不赦的魔頭。如果這算得上「平庸」,甚至滑稽,如果我們竭盡所能也無法從艾希曼身上找到任何殘忍、魔鬼般的品性,他的情況還是遠超乎常態。按照常理,一個人在面對死亡、甚至已經站在絞刑架前時,不可能還是毫無思考能力,而他只想著葬禮上別人會如何評價自己,因為受到「自捧自吹空話」的蒙蔽,所以他看不清行將就死事實。這種與現實隔閡、麻木不仁的情況,是引發災難和浩劫的元兇,遠比人類與生俱來的所有罪惡本性加總起來更可怕──事實上,這才是我們真正應該從耶路撒冷獲得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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